我司严正声明,维盾门窗只有一个,对于任何侵犯我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司将追责到底,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2014年2月5日,北京朝阳区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原告 北京德信维盾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巨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法院认为被告存在明显攀附原告注册商标知名度 引人误解的故意,被告在其销售的门窗及五金件、铝型材产品上使用“维盾门窗”品牌进行宣传,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5年6月5日,被告北京巨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不服法院判决,向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6月5日,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北京巨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停止销售带有“V/DUN+图形”商标的金属门窗及五金件、铝型材;
二:被告北京巨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德信维盾门窗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万元;
三:被告北京巨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德信维盾门窗有限公司合理支出一万三千零九十七元;
法院终审判决: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侵犯了被上诉人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据此判令上诉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合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请称呼,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