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巨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公然在其展厅及其经营的网站、公司户外广告牌上使用“威盾门窗”标识,并对外宣称是“威盾之窗”,给消费者造成了误导与混淆,对威盾门窗的产品品质、档次和市场美誉度造成了不良影响,据此,威盾将北京巨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查,法院认定被告侵害了我司对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并做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北京巨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停止宣传、销售使用涉案标识的商品;
二、被告北京巨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威盾工程建材(天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十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一万三千元,共计十一万三千元